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名 称 :
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MB16643359/2020-0066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静海政发〔2014〕 21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2014年10月28日
发 文 日 期 :
2014年10月28日
有 效 性 :
有效
静海政发〔2014〕 21 号
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经济秩序,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14]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3]114号)的精神,现就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能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部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手续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各自所承担的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制度,严格征管,规范操作。各执收单位必须规范征收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目录》和《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严格执收执罚法定程序。各单位要严肃纪律,不能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不能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为规范经济秩序,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执收、执罚等职权向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票据管理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再次领购财政票据的,携带上次购买的票据存根及收费台帐进行审核检验;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制度,建立收费台帐,认真登记收费情况,规范使用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严禁转让、出借、代开、私自印制和伪造非税收入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四、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日常收支监督机制,县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定期对非税收入的收缴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8月15日